2010中华小姐环球大赛参赛协议及注意事项:
1.参赛者保证向大赛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名表、照片、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在读证明、视频图像资料均真实有效。否则,一经发现,大赛组委会有权立即取消其参赛资格,并要求其赔偿大赛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
2.参赛者的姓名、形象(包括报名及网络面试时提供或形成的照片、视频图像)、声明(陈述)都可能被拍摄及在现有的全球媒体(或今后出现的媒体)播出。以上这些资料的使用取决于主办方--凤凰卫视有限公司。另外,参赛者同意大会主办方使用参赛者本人参赛过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参赛者的一切个人及参赛资料有可能在全球媒体的广告或节目中出现,包括(不仅限于)电视、报刊杂志、广播及互联网;
3.参赛者在参赛过程中应服从主办方--凤凰卫视有限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如有违反者,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赛者负责;
4.参赛者完全理解并同意所有的条款规定及自己的权利,包括(不仅限于)版权等内容。在参赛过程中,全程的一切内容及其更新、发展,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享有版权。所有内容将有可能在全球任何地域及媒体出现(不论是现有的还是即将出现的媒体),并不获得任何报酬;
5.参赛者明白及同意晋级的选择权完全属于凤凰卫视有限公司及其委任之评委,最终结果定出后,落选者没有权利做出任何上诉等行为;
6.参赛者明白任何参赛者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权利制止或中断活动的发展、制作及宣传,任何由此引起的纠纷及造成的损失都由责任方(参赛者)向主办方--凤凰卫视有限公司做出赔偿;
7.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则此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生效;
8.主办方拥有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并可随时修订参赛条款及赛制,而毋需事先通知及解释;
9.主办方员工及家属都不得参加本次比赛;
10.参赛者如果已经与任何公司签订经纪或类似合约,应自行与签约公司解决所有有关许可其参加大赛的事宜,并在报名时书面告知组委会。
11.任何签定协议而违约者将直接交由法院处理,并赔偿主办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组委会收到报名表视同参赛者本人完全理解并同意(不可撤消或反悔)以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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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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